今天给各位分享秦律中定罪量刑原则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秦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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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秦律中定罪量刑原则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秦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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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制的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 *** 据实登记所有田地, *** 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img]试述秦朝的主要法制原则有哪些?
主要特色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是怎么定罪量刑?
秦朝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等其他方面的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秦朝遵循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制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及犯罪种类?
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包括:男6尺5寸?女6尺2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与过失;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处刑加重;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对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秦朝属于封建社会初级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沿用奴隶社会以来的刑事法律制度,同时秦朝统治者又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主张“以刑去刑”,因此秦朝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
秦朝刑罚的种类包括死刑?肉刑?劳役,以及迁?赀?谇等刑罚?
秦朝的刑法有几种!
秦朝刑罚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槿???败K皆涞撸赡苁怯米暝渫仿姆椒ń溉松彼溃凰匠樾玻赡苁侵赋榻畎喂牵凰斤旌?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嵌Q狧?H?H?H?H?H?H御?R?R?R葧??????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苔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 *** 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秦朝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 *** 据实登记所有田地, *** 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强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墙一类的劳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__________。 �( )��A�司寇B�罚作�C�鬼薪白粲D �城旦舂
2�《法律答问》是__________。 �( )��A�法律条款B �私家法律�C�官方法律解释D�判例
3�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__________。 �( )��A�西周B �秦朝�C�春秋时期D�南北朝
4�秦朝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 �( )��A�大量B�士师�C�司寇D �廷尉
5�秦时,群众或受害人把犯罪者直接扭送司法机关的称之为__________。 �( )��A�州告B �非公室告� C �公室告D�缚诣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 �( )��A�法令由一统B�事皆决于法�C�法律皆 “ 布之于百姓 ”D�以刑杀为威�E�德主刑辅
2 �《秦律十八种》中包括__________ 。 � ( ) �� A �田律B�厩苑律�C�仓律D �工律�E�封诊式
3 �秦朝中央九卿中有__________ 。 � ( ) �� A �奉常B �宗正� C �廷尉D �郎中令�E�卫尉
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 2�云梦秦简
3�奉常
四、简答题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五、论述题
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B 4�D 5�D二、多项选择题
1 � ABD 2 � ABCD 3 � ABCDE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秦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审判成例。廷,指宫廷;行事,即已成之事,指成例。可见秦时已把判案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进行比附断罪,补律令之不足。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云梦秦简: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一座秦代古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整理后,称《云梦秦简》。这是研究秦代法律的宝贵资料。
3�奉常:秦朝的九卿之一。为皇帝管理祭祀宗庙、司礼仪等事务。
四、简答题
答:秦朝在诉讼程序方面,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官府提起诉讼,即所谓 “ 辞者辞廷”。民间相诉的案件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关系及侵害行为为依据,划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公室告案件官府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卑告尊、奴告主,以维护封建尊卑与主奴关系。
五、论述题
答:秦在 “ 以法治国 ”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称 “ 不端 ”。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 “ 自出 ” ,即今天所说的 “ 自首 ”,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秦朝的主要刑罚原则有哪些?
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秦朝,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答问》有两条记载;“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负,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当完城旦”。由于秦朝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计算,因此秦律在定罪量刑时经常提到“六尺”或“不盈六尺”,凡不盈六尺者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历史资料推断,当时一般以男子高六尺五寸、女子高六尺二寸为成年。同时,秦也注意到了心智不健全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考察犯罪意识
控告别人犯盗、贼罪,经过了解情况完全不实。如果控告人属于故意的,就构成诬告罪;不是故意的,不构成犯罪。《法律答问》中记载:“甲告乙盗牛若贼伤人,今不盗牛、不伤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这里的“端”,就是故意,“不端”,就是过失犯罪。官吏量刑不当,过失为“失刑”罪,故意为“不直”罪。前者处理从轻,后者从重。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
《法律答问》:“甲谋谴乙盗,一日,乙且往盗,示盗,得,皆赎黥。”被教唆人乙的犯罪行为未及实施即被抓获,由于甲是教唆犯,所以与乙同罪都处赎刑。并且,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要从重处罚。《法律答问》:“甲谋谴乙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4.累犯加重
《法律答问》:“当耐力隶臣,以司寇诬人,可(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一般情况下,秦律对诬告罪的处罚原则是,“诬告反坐”,即以所诬告的罪应处的刑罚惩罚诬告者,这里诬告人以司寇罪诬告他人,却判处六年的徒刑,显然大大加重了刑罚,原因就在于犯罪人是累犯。
5.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加重
集团犯罪、共同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按秦律规定,个人盗、赃满六百六十者应黥为城旦,但若是五人共盗,赃一钱以上就要斩左趾并黥为城旦,不足五人为盗,赃过六百六十钱者,黥劓为城旦。很明显,对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大大重于个人单独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秦律规定:“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自出,以亡论”。携带所借的官有物品逃亡,如系自首,不以盗窃罪论处,而只以逃亡罪论处。秦律还规定“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捕,除无罪”。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刑、免刑。
7.实行连坐,诬告反坐制度
所谓“连坐”,就是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这是商鞅变法时即已确立的刑罚原则。按其适用范围区分,有全家连坐、军队中士兵间的连坐和官吏之间的连坐等。这种连坐法,特别是关于什伍连坐的规定,在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屡见不鲜。
秦律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罪的刑罚。如诬告他人盗窃,即以盗窃罪反坐诬告者,这就是诬告反坐的原则。按秦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故意陷害他人才成立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诬告他人杀人,即使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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