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区别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看似万能?其实隐藏了不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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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财务人员有这样的一个习惯,一旦遇到讲不清、道不明的业务,统统核算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
这样处理真的可以的吗?“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万能的吗?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这两个科目隐藏的税收风险。
一、定义
1、其他应收款
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2、其他应付款
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二、隐藏的风险
【案例】AB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股东老王向公司借款100万,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和约定利息,财务人员挂账“其他应收款-老王”100万元,摘要为“无息借款”。
到了年末,该其他应收款余额有什么风险?
上面案例,属于公司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主要有3方面的风险:
1.自然人股东补缴20%个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这100万元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万个税。
有啥补救方法呢?
定期清理股东的借款,在年底前归还。第二年年初再重新借给股东,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2.企业补缴6%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视为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司向个人提供了贷款服务,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补缴6%增值税。
3.股东抽逃出资风险
若公司股东可随意支取公司资金,容易导致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混乱,还会造成股东卷钱逃走、公司周转资金链断裂的后果。
后期,若公司有新股东入股、发生股权变更等,其他股东就很可能要求原借钱不还的股东归还公司借款,现实中因为借款纠纷走向法庭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风险
其他应收款确认收不回的时候,咱们首先及时会计处理,其次要注意正确的税收处理。
比如,其他应收款的坏账损失,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要准备损失的资料,备税务检查,税收上资料是比会计资料要严格的。
准备的资料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确认坏账的资料举例: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要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要提供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的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
7、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提供受灾情况说明等
刚才说了其他应收款,接下来说说其他应付款风险。
【案例】ABC公司被税务机关通知,由于公司账上存在多笔5年以上金额超100万的其他应付款,税务机关认为,应作为无法偿付的款项,确认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
ABC公司紧急联系了各个对方单位,补充提供了资料,向税务机关证明,款项是在本年内即将支付的。
比如:提供了X公司书面要求还款120万的记录;与Y公司对账后发现需要退回预收款项135万……
最终,通过这些资料证明,有500万不属于无法偿付的款项,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还剩下两笔其他应付款:一笔101万,确认联系不上对方单位,还有一笔107万,发现对方单位注销了。
这两笔其他应付款属于不需要支付款项,会计上和税法上要作为收入处理的,补缴52万(208*25%)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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