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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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担保债务
所谓被担保债务,法律上而言就是担保所指向的对象。
比如张三向银行借款1万元,那么,张三对银行就有1万元的债务,张三找到李四做担保,李四保证张三按期向银行偿还这1万元债务,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例子中,张三应当向银行偿还1万元的债务就是被担保债务。
2、关于“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的理解。
根据民法原理,因担保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属于从债权,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主债权,从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态直接影响从债权的效力状态,而从债权的效力状态不影响主债权的效力状态。
仍以刚才说的例子为例,张三对银行负有1万元的债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银行对张三享有1万元的债权,这个债权是主债权;
而李四为主债权所设的担保而形成的债权为从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自然无效,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即张三仍应向银行偿还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什么是担保权
就是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保证履行还债的义务而提供人或物的担保,这个时候债权人对这个人或物享有的一种权利.比如:A向B借了50000元钱,然后把自己的一个钻石戒指抵押给B,约定A到期不还钱,B可以把戒指卖掉,用卖掉的钱还债.那么A就享有担保权.
三、什么叫担保债权,什么叫劳动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因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四、为什么要担保债权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五、担保债权人什么意思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六、担保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通常认为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
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
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
债权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担保有以下特点:(1)担保具有从属性。
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
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
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
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
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
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
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
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
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
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
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
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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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什么是担保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
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八、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有什么区别?
担保债权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
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九、无财产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 按照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等。
按照债的设定及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可划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按照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照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在两个相互关联的债中,根据其不同地位,可分主债和从债。
按照债务人所负给付义务的不同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前者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
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担保,有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等。
★无担保债权指没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的保证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经诉讼或仲裁后仍不能实现债权人债权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文档
担保债权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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