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购新股?可转债的认购方式

博客 科普 2024-05-03 19:24:02 7 1

目前可转债的认购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原股东配售、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其中原股东配售方式将在本书的第五章可转债配售部分详细介绍;网上申购方式将在本书的第四章可转债打新部分详细介绍。因为网下申购的门槛比较高,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可转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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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认购新股很多人还不了解,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代码股票代码是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给上市股票分配的数字代码。这类代码涵盖所有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熟悉这类代码有助于增加我们对交易品种的理解。A股代码:沪市的为600×××或60××××,深市的为000×××或001×××,中小板为00××××,创业板为300×××;两市的后3位数字均是表示上市的先后顺序;B股代码:沪市的为900×××,深市的为200×××;两市的后3位数字也是表示上市的先后顺序。接下来具体说说可转债的认购方式

新股认购不可强买强卖

来源:经济日报

近段时间,新股破发频现,股民中签后弃购也渐渐增多。有券商急了,向投资者发出“新股中签缴款是一个股民的义务”“不得给予弃购”的硬性通知,并在新股缴款日前一日(T+1),就将投资者资金提前冻结,导致投资者弃购失败,在新股破发后遭遇亏损。

券商能否提前冻结投资者资金?投资者中签后是否应该被强制性不得弃购?一时之间引发热议。

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等网上申购。

这意味着,投资者中签后,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T+2日日终前,都有使用转出的权利。并且在连续12个月内,投资者最起码拥有两次违约不足额缴款的权利。

那么,券商在T+1日提前冻结资金是否违规?笔者认为,如果此前券商与投资者签署了中签提前冻结资金的相关协议,此举是可以的。否则,券商擅自冻结投资者资金,导致投资者失去资金处置的权利,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失,无论是从法规上还是从道理上,都说不过去,有越权为投资者做主的嫌疑。

有券商解释,提前一天冻结资金是为了保证客户不违约,保护大部分投资者的权益。这样的说法显得牵强。过去有段时间,A股“打新”几乎稳赚不赔,为防止有投资者因为疏忽大意在中签后未及时扣款错失好股,一些券商推出提前冻结资金服务,帮助客户抢先一步锁定打新收益,确实起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但随着询价新规的实施,越来越多新股破发,不少投资者因提前冻资、弃购失败而蒙受损失,曾经的贴心服务成了实实在在的“坑”,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无从谈起,提前冻结资金服务也显得不合时宜。

保护投资者应该从最起码的尊重开始。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投资者需求已有所不同时,券商服务也应该做出相应改变。面对眼下新股破发频现的情况,券商应充分尊重投资者中签后的弃购权,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减少损失创造便利。

有的券商做法就更加灵活。例如,有券商推出“新股中签冻结”新功能,投资者如果对于中签缴款日(T+2日)的冻结资金另有他用,可于当日15:30前撤销冻结并释放资金,以更加优化的服务,切实尊重了投资者意愿。

可转债的认购方式

目前可转债的认购主要分为三部分,分别是原股东配售、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其中原股东配售方式将在本书的第五章——可转债配售部分详细介绍;网上申购方式将在本书的第四章——可转债打新部分详细介绍。因为网下申购的门槛比较高,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可转债的网下申购流程。

1. 网下申购门槛

可转债的网下申购主要是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企业法人首先要在券商开户,目前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公司均可办理开户。亦可办理开户,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能办理开户。开户时对这些公司的业务类型、注册资本等无限制。

开户需要准备以下的文件:

①公司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法人授权委托书(盖公章、法人章)

④法人印签卡(公章、法人章)

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⑥沪、深股东帐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有)

⑦受益所有人信息(开户前提供,审核后方可开户)

2.网下申购流程

网下申购可转债的主要流程如下所示:

①机构投资者在可转债申购日前一日(T-1日)17:00前,登陆可转债发行系统完成注册(相应网址会在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给出)。

②机构投资者在可转债发行网站下载《网下申购表》EXCEL电子版。《网下申购表》填写完成以后,进行打印、签字、盖章和扫描。

③在可转债申购日前一日(T-1日)17:00前将《网下申购表》EXCEL文件、签字和盖章完毕的《网下申购表》扫描件、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沪/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开户证明文件发送至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指定电子邮箱。并且在17:00之前将申购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每一网下申购账户(或每个产品)的申购保证金为50万元。

⑤可转债发行次日(T+1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⑥在可转债发行的第三日(T+2日),如果申购保证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T+2日)17:00之前,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申购保证金大于申购资金,多余的部分以及被认定为无效申购的申购保证金将会在(T+3日)按原收款路径无息退回。

3.网下申购注意事项

可转债的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这里边有一些注意事项。

①网下申购不用顶格申购,机构投资者可以按照申购下限申购,也可以顶格申购,还可以按照其他数额申购,但是需要满足发债公司的要求。

例如中信转债(113021)的网下申购下限为10万张(1,000万元),上限为8,000万张 (800,000万元),超过10万张(1,000万元)的必须是10万张(1,000万元)的整数倍。

②趋于公平性考虑,可转债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要和网上申购的中签率基本保持一直。

例如中信转债(113021)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和10%。如果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与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普通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除去原A股普通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②可转债网下申购需要在股权登记日(T-1日)缴纳50万元的保证金,如果中签后缴款不足,则没收保证金并且取消配售资格。

②券商不提供网下申购保证金融资业务。

③目前企业所得税是100万以下为5%,可以开票冲抵。如果要将利润分红给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机构投资者参与了网下申购可转债后,还可以继续参与可转债的网上申购。

4. 网下申购的调整

最近几年可转债市场的热度明显回升,新债上市破发的概率越来越小,而机构投资者通过网下申购能够获得大量的可转债,只要可转债上市后不跌破发行价,机构投资者就能获得暴利。相比之下,普通投资者采用网上申购的方式获得的可转债较少,收益也远远不能与机构投资者相提并论,由此引发的可转债打新公平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

上文提到的中信转债(113021)、平银转债(127010)、浙商转债(113022)等热门可转债的申购中,均有不少券商或机构投资者用大量账户顶格申购的情况出现,甚至还有一些注册资本仅在一万元左右的小公司顶格申购80亿元可转债的现象。例如中信转债(113021)的网下申购异常火爆,至少有6家券商网下申购中信转债的证券账户数量超过100个(其中有三家券商的账户数超过200个,较多的动用了300个账户)。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些投资者为了顶格申购并获配大量可转债,注册了几十家皮包公司专门顶格申购可转债。例如臭名昭著的“招远金百系”可转债申购公司。

在中信转债(113021)的网下申购获配列表中,有21家公司名称中包含“招远”、“金百”,这些经营范围从果蔬加工到家电维修、房产中介一应俱全的公司,每个都选择了顶格申购中信转债,即80亿元的申购需求。据统计,共计21家名称中包含“招远”、“金百”的公司,获配中信转债3057.6万元,中信转债上市首日的最低价为106.66元,如果“招远金百系”公司将中信转债在上市首日卖出,预计获利200万元以上。中信转债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日,上市首日为2019年3月19日。网下申购可转债的机构户获配需在可转债的股权登记日缴纳50万元的保证金,如果以3月1日“招远金百系”准备好保证金开始计算,在19个自然日内,“招远金百系”公司获得了6.66%的收益。

然而这21家公司,“招远金百系”中绝大多数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仅为1万元,秦某某均为法人。仅有1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秦某某为经理职位。“招远金百系”背后的实控人不仅参与了中信转债,仅2019年3月,这些公司凭借账户数量优势,合计获配了12只可转债,获配金额高达六千万元以上。由于使用了多家公司的机构账户进行可转债网下申购,单个个人大户获配的可转债金额,有望达到单只公募基金的20倍。2019年3月份的可转债市场行情较好,“招远金百系”获配的这些可转债上市首日无一破发,上述21家公司的实控人,在3月获得了非常可观的浮盈,粗略估计高达600万元以上。

实际上“招远金百系”公司从2017年7月份的国君转债,就开始了转债网下申购之路,年内更是已获配了12只转债。最初的时候,“招远金百系”仅有1家公司或2家公司参与可转债的网下申购,最早是国君转债(113013),此后是长证转债(127005),当时还没有“21家公司顶格申购”的极限操作,而是仅1家、2家公司申购,获配数量也较为正常。而中信转债(113021)开始,“招远金百系”开始了21家公司顶格申购的极限操作。之后的苏银转债(110053),“招远金百系”有21家公司参与,获配2454.90万元,苏银转债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3日,上市首日为2019年4月3日日,如果“招远金百系”选择在上市首日卖出苏银转债,在23个自然日内,一共获利224.10万元左右。2019年3月份以来发行的中鼎转2、贵广转债、浙商转债,“招远金百系”均祭出了20家公司参与转债打新的极限操作。

需要令人警醒的是,“招远金百系”之后,使用壳公司申购可转债的投资者在变多。2019年3月18日发行的亨通转债,网下申购中,出现了“宁波鄞州壹盖壹装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鄞州壹盖贰装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鄞州壹盖贰装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鄞州壹盖肆装饰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家令人眼花缭乱,一不小心以为一家公司开了24个账户的公司组,每家都用6个账户顶格申购的壳公司组。它们都是2019年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未知,实控人为同一人。即便此后,转债申购规则有所调整,它们不再每一家都以6个账户申购,每家公司都有1个账户进行申购,所拿到的获配金额也是其他私募、券商、个人网下申购者的5倍。

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配大量可转债,肆意注册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同时对于网上申购可转债的投资者也是极大的不公平。

可转债的网下申购,本身是为了避免可转债的发行失败,而一些券商和机构投资者超规模、多账户参与网下申购可转债,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如果大家获配新债后都放弃缴款,只有一个机构选择缴款,而该机构的总资产并不能覆盖可转债的发行总额,那么可转债的发行就面临失败的危险。

实际上这种风险并非空穴来风,早在2017年可交债17宝武EB(132013)发行时,就出现了金融市场动荡的巨大风险。17宝武EB发行时可交债市场非常火热,不少机构投资者顶格申购该期宝钢股份的可交债,然而机构投资者中签后却出现了没有足够资金缴款的现象,因此导致了17宝武EB发生了大规模的弃购,对当时的资本市场负面影响非常大。

“转债申购中存在同一主体、多账户申购的‘拖拉机账户’问题由来已久。这些账户多是券商等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在转债申购的过程中发挥了账户数量优势,在信用申购下,愈演愈烈。

对于公募基金等机构,内部合规往往要求申购资金不能超过自身资产规模;而诸多社会法人账户,实际资金能力不详,且很可能缺少及时融资能力,虚报申购额后存在较大隐患。一旦预期逆转,导致大量申购者弃配,容易引发中签率超预期爆仓风险。”

可转债网下申购的乱象引起了证监会的重视,2019年3月20日晚,证监会对可转债的网下申购作出如下规定:

①为公平对待网上网下投资者,同一网下投资者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可转债网下申购时只能只用一个账户,机构投资者管理管理多个证券投资产品的,每个产品可以视为一个配售对象,而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每个投资者被视为一个配售对象。

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参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都提到规范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超资产规模开展新股申购等的相关规定和监管原则。因此网下机构投资者在申购可转债时,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资产规模。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可转债网下发行时,应出具申购量不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承诺,承销商对机构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应保持必要的关注,并有权认定超出资产规模的可转债申购为无效申购。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

伴随着证监会新规的出台,一些发债公司的反应迅速,2019年3月21日,亨通转债(110056)的正股亨通光电(600487.SH)发布公告称,经联席主承销商与见证律师对亨通转债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情况进一步核查,发现多家网下机构投资者存在申购数量超过其对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况。因此,亨通光电方面表示将根据拟定的新规则调整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亨通转债原定于3月20日的摇号抽签仪式也未再进行(此前亨通转债已分别于3月18日、19日进行网下和网上申购),后续则将根据前述原则,重新计算并确定网上中签率及网下配售结果后,尽快安排摇号抽签仪式。

从亨通转债最初的配售名单来看,有不少券商用了数百个账户进行顶格申购。譬如山西证券用245个账户、东北证券用115个账户、国泰君安证券有100个账户申购,每个账户的有效认购数量均为100万手(10亿元),初步获配数量77手。

此外,亦有同一实控人旗下多个公司联合参与打新的情况。譬如一家名为新余迎财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司,其大股东为叶舒,旗下还有新余迎凤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迎龙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家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而在此次申购中,3家公司每个均用了6个账户顶格申购10亿元的亨通转债,共计180亿元。

亨通转债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10.08万亿元(100.79亿手),最终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的亨通转债总计为7.75亿元(77.53万手),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4.74%,配售比例仅为0.00769%。

上述情况中,新余迎财咨询服务合伙等企业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申购亨通转债的做法明显是违反规则的,亨通光电是一定要对网下申购的结果重新进行计算的。

亨通光电方面表示,根据《亨通转债发行公告》,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因此,亨通光电经与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协商一致,按照谨慎配售原则,决定按照以下规则对网下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即对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进行配售,如果使用多个证券账户进行申购,则只对申购量最大的证券账户进行配售,若遇所有证券账户申购量均相同,将随机配售。

亨通转债(110056)已成为首例明确“一机构一账户”的可转债。亨通转债根据证监会新规,重新调整配售结果无疑是给了可转债网下申购乱象一记重击,机构超规模顶格申购的现象将得到控制,这也有利于可转债发行的防范风险。从3月21日亨通转债网下配售“推倒重来”的情况来看,限制“拖拉机账户”显然已经动真格了。从原亨通转债网下的配售名单看,共有11037个账户,剔重后仅有4712个,网下申购的中签率将有提升。此外,这也会降低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和潜在包销风险,以及降低多账户申购者的意外爆仓风险。

秒懂理财-股票:代码与认购新股(五)

代码

股票代码是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给上市股票分配的数字代码。这类代码涵盖所有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熟悉这类代码有助于增加我们对交易品种的理解。A股代码:沪市的为600×××或60××××,深市的为000×××或001×××,中小板为00××××,创业板为300×××;两市的后3位数字均是表示上市的先后顺序;B股代码:沪市的为900×××,深市的为200×××;两市的后3位数字也是表示上市的先后顺序。

创业板的申购代码、上市代码都是30××××,增发为37××××,配股38××××。

中小板:002xxx

认购新股

一、开户 包括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在申购前必须先开户,沪市新股申购的证券账户卡必须办理好指定交易,并在开户的证券部营业部存入足额的资金用以申购。

二、申购数量的规定 交易所对申购新股的每个账户申购数量是有限制的。首先,申报下限上海是1000股,深圳是500股,上海认购必须是1000股或者其整数倍;深圳认购必须是500股或者其整数倍;其次申购有上限,具体在发行公告中有规定,委托时不能低于下限,也不能超过上限,否则被视为无效委托。

三、重复申购的规定 新股申购只能申购一次,并且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靠前次有效外,其他均无效。而且如果投资者误操作而导致新股重复申购,券商会重复冻结新股申购款,重复申购部分无效而且不能撤单,这样会造成投资者资金当天不能使用,只有等到当天收盘后,交易所将其作为无效委托处理,资金第二天回到投资者账户内,投资者才能使用。

四、新股申购配号的确认 投资者在办理完新股申购手续后得到的合同号不是配号,第二天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也不是配号,只有在新股发行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办理交割手续时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才是新股配号。投资者要查询新股配号,可以在T+2日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券商也会在该日将所有投资者的新股配号打印出来张贴在营业部的大厅内,投资者可以进行查对。一部分券商还开通了电话查询配号的服务,投资者也可通过电话委托在查询新股配号一栏中进行查询。新股配号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断。每个股票账户在交割时只打印一个申购配号,同时打印有效申购股数,例如,交割配号为10003502,有效申购股数为5000股,则该账户全部申购配号为5个,依次为10003502、10003503、10003504、10003505、10003506。

股东不能认购新股?一个案例看懂如何维权

所谓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 其做法是给每个股东一份证书,写明他有权购买新股票的数量,数量多少根据股东现有股数乘以规定比例求得。一般来说,新股票的定价低于股票市价,从而使优先认股权具有价值。股东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转让他人。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原则上必须首先向原股东配售,原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做出决议。由此可见,我国明确肯定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杭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万元,控股股东为一企业集团公司,占股60%,王某为其中一名自然人股东,货币出资36万元,持股比例为6%。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王某一直在该公司担任高管,后离开该公司到其他单位工作。其后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杭州某有限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 2016年7月,该公司召开全体股东会,会上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增资至1000万元,除了王某等两个股东外持有90%表决权的股东同时同意认缴新增出资的具体方案,方案规定“不在公司工作的股东,不参与本次增资扩股,同时需签订《承诺书》转让所持部分股份”。 根据该规定王某无权认缴新增出资,这也就意味着其股权将被稀释至3.6%,继而影响其分取红利和表决权比例,削弱其在公司中的原有地位。故,王某最终在《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不同意决议栏处签字,同时书面声明保留申诉权利。

股东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所以规定公司的原股东对公司新发行的股份享有优先认购权,是为了通过新股的认购防止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释,并防止公司内部既有的支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而且该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以股东会多数决的方式予以剥夺。杭州某有限公司上述股东会决议中的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案显然侵犯了王某的新股优先认购权。

那么王某该如何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呢?

在新股优先认购权纠纷中,受侵害股东拥有以下的请求权:

1.请求**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权。股东大会的决议有拘束公司及其机关的效力,故其本身应合法。如其本身不合法,就无从产生上述效力,此时即为决议有瑕疵。公司法应对不合法的决议规定一定的救济手段,否则大股东便会肆无忌惮地操纵股东大会作出非法决议而侵害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决议不合法有两种情况;一是内容的违法,即所决议之事项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这种决议一般被视为当然无效,任何股东均有权主张其无效;二是形式的违法,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此种决议往往被视为可撤销的决议,股东可在一定期间内诉诸**要求予以撤销。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在做出的发行新股决议侵害了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受侵害股东可以向**主张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

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撤销。可见,股东要行使撤销权,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定的期间60日内提出,否则该项权利丧失。

2.如果公司章程已规定了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则受侵害股东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直接援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公司股东会决议,请求充分保障其新股优先认购权;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受侵害股东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公司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3. 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很明确是被某个或某几个股东的行为所侵害,并且受害人可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理论上讲,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这属于派生诉讼的范畴,公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能否以股东权受侵为由起诉其他股东,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结语

新股认购资金被提前冻结 中签后弃购不成谁担责?

证券时报记者 刘艺文

新股破发带出新问题。普源精电上市首日大跌34.66%,引起投资者投诉。

根据申购规则,网上投资者申购普源精电中签后,应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3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过,有投资者向证券时报记者反映,开户券商于3月29日(T+1日)就将其账户资金冻结,“本来想弃购的,但发现资金已经被提前冻结,导致被动缴款,破发后亏钱了。”

该投资者表示,其诉求是要求券商赔偿因新股破发导致的亏损,但开户券商称可以以交易费打折作为补偿。该券商相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么做是为了保证客户不违约,新股弃购多次就会被暂停半年打新资格。如果客户确实希望弃购,可以向营业部申请走弃购和解冻资金流程。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也有券商在APP上提供了新股中签资金冻结服务,不过这个人性化程度更高,即便开通后资金被冻结,投资者也可以随时自行解冻。

中签后资金被提前冻结

3月28日晚间,科创板新股普源精电发布公告称,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22年3月3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中签投资者账户需在3月30日日终前有足够的资金。

有投资者向证券时报记者反映,其申购普源精电中了500股新股,“经过考虑后,我并不想认购该新股,准备弃购算了。”不过后来,该投资者发现自己的账户资金竟然被券商给提前冻结了,想转出资金以放弃申购已经不行了。

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相关信息显示,2022年3月29日(T+1日)17时,上述投资者账户交收资金被冻结。2022年3月30日(T+2日),该投资者向券商反映情况,要求解冻资金。而券商则称,公司流程没那么快,目前无法解冻。2022年3月30日(T+2日)16时57分,该投资者交收资金冻结被取消。2分钟之后,也就是2022年3月30日(T+2日)16时59分,该投资者申购资金被扣款。

4月8日,普源精电正式上市,上市首日收跌34.66%,中签申购的投资者出现亏损。“本来想弃购的,但发现资金已经被提前冻结,导致被动缴款,破发后亏钱了。”上述投资者称,现在在找券商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根据规则,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在T+2日日终前,都有使用转出的权利。但是券商在前一日,也就是T+1日就已经将资金冻结了,导致投资者失去了资金处置的权利,即便想转出资金弃购,也不可行。

上述投资者称,目前已与券商交涉,券商则向其表示,此前也有投资者投诉过类似问题,可以以交易费打折作为补偿。不过,该投资者称,要求券商赔偿因新股破发所导致的亏损。

“目前系统的操作是缴款日前一天清算时冻结,目的是为了保证客户不违约,以及第二天白天资金不够时客户有时间补足资金,因为新股弃购多次就会被暂停6个月打新资格,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护大部分投资者的权益。”涉及券商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

上述负责人还称,如果客户确实希望弃购或者缴款日当天使用该笔资金,可以由客户向营业部申请走弃购和解冻资金的流程,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办理的。

人性化解冻功能上线

有券商同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种提前冻结资金的情况,如果客户之前没有签署相关协议的话,就不太合适。有一些券商其实也提供新股资金冻结服务,但是需要投资者先签署协议。另外,签了协议后,即便冻结,如果客户非要使用,也可以在APP上自行解冻。

“之所以要开发出这个功能,是因为有些客户确实有需要,有的客户会误把中签资金用掉。”上述人士称。

证券时报记者在某券商的APP上看到了该项功能,投资者在开通相关功能前,会有告知函。

告知函称,为了防止中签后忘记预留足额可用资金缴款,公司特推出了“新股中签冻结”功能。开通该功能后,如T日申购新股,公司将于T+1日晚冻结中签投资者的缴款资金,直至T+2日缴款。如果投资者对于中签缴款日(T+2日)的冻结资金另有他用,应于当日15:30前通过APP业务办理栏目相关菜单撤销当日“新股中签冻结”,释放冻结资金。该功能开通后长期有效,也可以随时关闭。

还有券商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APP上线该功能,相对人性化一点,条款也说得明明白白,投资者的自主权也比较大,想解冻资金随时可以解冻。

“券商在冻结资金的做法上以前没啥事,打新必赚,只要能赚钱客户就没啥意见。但是现在不一样了,破发成常态,要是亏钱了,这就成了客户要求赔偿的理由了。”上述券商人士称。

建议理性申购新股

现在新股破发的情况比较严重,中签不一定能挣钱,也可能会亏损,因此业内人士建议投资者在申购新股时要更加理性一些。

投资者如果不看好一只新股,在申购阶段就尽量不要申购了,这样可以避免后面的很多问题,包括券商对资金的提前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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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购新股?可转债的认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