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3、《新证券法》出台后,股票市值低于多少的公司会被强制退市? 4、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
详情
证券法第13条与第11条的区别?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金服
元年金服
2020年03月08日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此次修改是第2次修订,修订后的《证券法》条文226条,比2005年版《证券法》的240条少14条,增加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修改变动的条文在100条以上,为历史上第二次大幅度修改。
此轮《证券法》修订,正值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区”。供给侧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经济改革的目标,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则是中央既定的政策手段。《证券法》作为规制直接融资的根本法律,担负着保护投资者、便利企业融资的重任。全面推行注册制,应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手段。按照中国证监会前主席肖钢的说法:“党中央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视资本市场!”
材料整理丨 元年金服(微信公众号)
全文5276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目录:
1、新证券法究竟“新”在何处?
2、注册制作为亮点之一,迎来全面推进新周期,市场究竟如何变化?
3、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何?
4、投资者保护制度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新证券法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新规定有哪些?
5、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影响几何?
新证券法新在何处?
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元年指南 l 图文详解新《证券法》,附新旧条款全对比
如需获取完整新旧证券法对比添加元年金服官网微信:YuanNianJinFu
新《证券法》究竟新在哪里?将给资本市场带来哪些新气象?十大亮点迅速get:
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了系统修改完善,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方向与决心,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让注册制改革有法可依,行稳致远。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呼应资本市场的要求,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等。
新《证券法》加大对责任人处罚力度,提高罚款倍数、罚款金额,以“欺诈发行”为例,修订前的处罚金额是募集资金的5%,而修订后则是募集资金的一倍;再举个“虚假陈述”的例子,修订前顶格处罚是60万,修订后则是1000万!让不少股民朋友大呼快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这是新《证券法》新增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现了很多中国国情的投资者保护亮点。比如说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建立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还探索设立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4、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新《证券法》还新增了信息披露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等等。
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等。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
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以深交所为例,根据新《证券法》对现行有效业务规则进行系统性清理后,共废止业务规则44件,其中33件是被新规取代,有8件是已经不适应市场改革发展,比如大宗交易资格申请之类。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未履职时对投资者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中介机构违法处罚力度。
8、建立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新《证券法》明确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划分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
新《证券法》明确证券会防范处置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执法中冻结、查封期限,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禁入制度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是不是很多人以为证券=股票呢?其实不然,新《证券法》就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纳入证券法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289财经热点南方号
注册制稳步改革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能够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缓解此前IPO“堰塞湖”现象;并通过加强供给,改善当前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引导市场资金“价值投资”。
此次新《证券法》能够在2019年完成修订很大程度上和顶层设计中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有很大关系,本月底国务院有关注册制授权到期,新《证券法》在次日生效也完成了无缝衔接。
而新《证券法》中也有诸多与注册制相关的内容,其核心便是明确接下来的一个周期将全面推行注册制,不再规定核准制。
但有关注册制和核准制如何过渡,市场仍存在疑问,新《证券法》生效后,核准制就将告别历史舞台么?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无论是IPO还是再融资,仍有数量不小的存量企业将接受证监会审核。
也就是注册制的全面推行在现阶段是分步实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便指出,注册制是中央的大政方针,也是这次《证券法》的明确规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注册制的推进也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而对于目前肯定会存在的注册制和核准制双轨运行,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则指出,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信披转向实质有效
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生效,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是同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此次《证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而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看到立法机关此次对于信息披露优化的重视。
具体的变化包括:
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如此多的内容甚至可以认为新《证券法》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
而总结来看,市场认为新《证券法》推动的信披改革是三个维度。首先是信披主体的根本革新。
“新《证券法》将上市公司为第一责任人改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责任主体,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进入‘大一统时代’,各领域、各主体的信息披露标准被全面统一,只要是被施以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就都应负有直接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客观上实现了对证券市场各来源信息的无死角净化。”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律所的合伙人对记者表示。
其次是对披露标准的全新界定。此次证券法修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这其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是新的要求,也符合了注册制大方向,即在保证公告完整性、专业性的同时增强公告的“可读性”,这无疑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个维度则是对披露内容的全新要求。新《证券法》对可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还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此外,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总结来看,此次《证券法》信息披露的变化其核心就是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一步转向为满足投资者对‘实质有效’信息的需求,这在注册制的精神中十分重要。”
投资者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立法宗旨,新证券法是否会重塑市场博弈生态?新法缘何大力强化投资者保护?又何以成为投资者约束上市公司行为的“利器”?
“重融资、轻投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投融资严重失衡,进而导致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信心,动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基。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投资者保护”专章共有8条,涵盖三方面内容:
第88、89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突出对中小投资者的事前保护;
第90、91、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93、94、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此举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具体来看:
一是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在法律上确立了“卖者有责”原则。
二是建立了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这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拓展了制度空间。
三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我国股市上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是“铁公鸡”,长期一毛不拔,不注重投资者回报。监管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有效的监管探索,本次修法将相关实践予以总结吸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四是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即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和示范判决制度,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对市场影响几何
1. 调动券商投行板块景气度抬高。《新证券法》降低上市门槛,使大量原先无法上市或仅能在港股、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能够在国内上市,以及促使许多优质的中国企业“返乡”,券商投行业绩增厚可期。
2. 证券投资者的门槛提高。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从需要持续盈利到现在的仅需要持续经营,这些都使得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其中定会掺杂一些“劣质公司”,炒股风险将进一步推高,需要投资者们自行擦亮双眼。此次《新证券法》还删除了原先不完善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并单独增设第五章信息披露,系统的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更好的维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但同时,也将价值判断交还给投资者。最后还是那句话,入市有风险,炒股需谨慎!
3. “重罚60万”的笑话成为过去式,但具体效果还需具体落实。先前《证券法》的罚款额度低到让人难以想象,康得新造假120亿“重罚60万”,康美药业造假887亿依然是“重罚60万”。根据choice统计,截止2019年1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在2019年违规总量达到961次,涉案金额动辄几百亿,但罚款金额上限仅60万,造假的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匹配使得A股上市公司“犯了又想犯,越造假越快活”。而《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虽然《新证券法》对于证券违法成本的惩罚力度有了大幅度的调高,对证券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不是证监会一家的任务,行政处罚只是追究违法行为责任的手段之一,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更为重要。此次修法在第95条第三款加入了“中国版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使得民事责任的追究变得更为可行。证券刑事责任早就规定在《刑法》中,众多证券欺诈行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都可能构成了刑事犯罪。但在现实中,尽管此类证券欺诈行为频发,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并不多见。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恐怕不是修法能够解决的,关键还在于落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六、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八、删除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九、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十一、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二、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三、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十四、第八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五、第八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六、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证券法》出台后,股票市值低于多少的公司会被强制退市?
强制退市是指被交易所退市,退市新规意见稿出台后,有四种强制退市标准:
交易类退市:也就是股价低于1元或市值低于3亿就会被退市。所以偏爱炒“仙股”的投资者和偏爱低价股的投资者要注意风险。
财务类退市:比如说:公司亏损1年被标注ST,连续亏损两年若不能扭亏为盈,且营业收入连续4年低于1000万会被退市;
规范类退市:连续3年亏损暂停上市,如次年转盈可恢复上市变为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连续2年触发财务类标准即退市。
重大违法类: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等。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2-0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70.68,跌1.24%;铜44450,跌2.46%;螺纹钢3349,跌2.48%;PVC指数6255,跌0.95%;沪铝13145,跌2.41%;沪镍98610,跌2.60%;铁矿611.5,跌2.94%;焦炭1789.0;跌1.81%;焦煤1238.0,跌2.13%;布伦特油50.18,跌2.03%;线材3708,跌3.03%;沪锡131760,跌3.08%;纤板1323,跌3.08%;郑醇2025,跌3.30%;沪锌15905,跌3.66%;燃油1973,跌3.9%;原油358.6,跌4.14%;沥青2750,跌4.31;沪银4169,跌5.19%;橡胶10690,跌6.56%; 胶板180.75,涨4.87%;
农产品:玉米1938,平;郑麦2522,跌0.83%;白糖5671, 跌1.31%;苹果6901,跌2.24%;红枣10470,涨0.38%;鸡蛋3458,跌3.89%;豆油5616,跌3.90%;郑棉12310,跌3.98%;棕榈油4968,跌4.90%;早稻2628,涨3.06%;
汇率:欧元/美元1.10,涨0.40%;美元/人民币6.99,跌0.18%;美元/港元7.79,涨0.02%。
二、重点推荐
1、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事件: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2020年2月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29.6%,比上月下降24.5个百分点,表明受疫情冲击,非制造业经济总体回落明显。
点评:受疫情的影响,2月份国内制造业处于较大面积的停滞当中,这拖累2月份制造业PMI出现大幅下跌,但由于是疫情冲击,因此可比意义并不大,预计3月份PMI将出现明显回升。当前基本面的弱势投资者已有较为充分的预期,因此对于市场的负面影响有限,预计市场将更多关注政策面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2、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事件:继佛山后,又一个城市将推出购车补贴。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消息显示,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26日审议通过《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该文件在“扩消费”稳增长的举措中提出,要加快推进落实去年尚未用完的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对二手车置换、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提振汽车消费。
点评:继佛山之后,广州亦将推出汽车补贴,这有望形成刺激汽车消费的示范效应。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对于经济恢复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加之补贴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有很大的刺激作用,预计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构成利好。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三、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由于海外疫情的影响,近一周美股暴跌10%,创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差周表现。受此影响,A股上周顽强抵抗了四个交易日后未能幸免,上周五沪深两市双双重挫,行业与概念板块几乎全线尽墨。考虑上周大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调。但目前国内政策面保持偏暖,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另加上国内疫情控制效果较好,预计在快速下跌后本周有望迎来短期修复反弹。建议逢低关注证券、基建、5G、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等。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事件:新证券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
点评:新证券法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又一新台阶,与国际资本市场成功接轨。更重要的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新证券法将有力遏制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集体诉讼环节为中小投资者做主,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更公平、更健康的投资环境。未来,除了科创板,创业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将向注册制逐渐过渡。从中长期看,新证券法将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将会对一二级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新证券法实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将持续发挥成效,对政策高度敏感、高贝塔属性的券商行业将持续受益。当前行业估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低迷制约表现,但作为市场的先行指标之一,有望阶段性收益行情好转,建议关注行业龙头。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新证券法》修订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有什么影响?
1、《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主要的影响在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第二章第三章内容,也就是第二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对证券市场主体这两部分变动较大。
2、《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变动较大的是第一章第四节的《证券法》部分、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和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变动较大。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大纲会有变动吗?大家知道,2020年3月的证券从业考试公告已经出来了,去年10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刚刚修改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目前,中国证券法已开始实施。所以为适应新法,证券从业考试大纲在未来还是有大概率会发生改变的。
综上来看,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为改动的知识点较多,这也就意味着增加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对于考生来说想要通过考试,那么就必须全面的复习不能够放弃任何一个知识点,也不能够投机取巧。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相关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推荐 : #tag #tag #tag
铟锭上市公司有哪些?铟锭概念股一览表
中华企业是哪里的企业?中华企业属于什么行业?